哈尔滨居民楼燃气爆炸致1死多伤,竟然是男子割断燃气管道自杀所致!
3月25日下午,黑龙江哈尔滨道外区太平北三道街某小区居民楼一楼发生燃气爆炸,现场一片狼藉,楼上住户完全被炸毁,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一开始大家都以为是燃气泄露所致,但经过调查发现,是一楼住户李某故意割断燃气管道自杀导致的爆炸。
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受损房屋主体安全,相关事宜在进一步调查处置中。
1、活着不易,但死都不怕,还怕什么呢?而且还牵连到左邻右里,更是不应该。
2、李某自杀是对自己生命的侵害,法律不能个体对自己生命行为进行限制,因为限制也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李某自杀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但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提倡珍爱生命的。
3、李某虽是自杀,但因为危及公共安全,事实上是涉嫌爆炸罪的。
虽然李某是割断自家煤气管道,是基于自杀而释放煤气。但是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知道煤气泄露极可能引发爆炸,而危及周围人的安全。
因此,李某释放燃气引发爆炸,导致了整栋楼都房屋财产损毁和人员伤亡,严重侵害了公共安全。故而,涉嫌爆炸罪。
《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所以,李某引爆燃气是犯罪行为,可是因为他已经死亡了,犯罪的主体灭失,也就无从追究刑事责任。
4、但李某对造成的损失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爆炸导致了邻里的房屋重大损毁,导致了人身侵害,这都是严重的侵权责任。
虽然李某已经死亡,但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仍然需要赔偿。
这个赔偿责任,当然是从李某的遗产中执行。如果李某的继承人继财产,也需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的部分,继承人自愿赔偿的,仍然有效。
5、生活固然不易,但生命更加可贵。每个人都应该珍爱生命,同时更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去爱惜他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