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淘资源 交流杂谈 男子冒充房东诈骗未婚妻70万

男子冒充房东诈骗未婚妻70万

广告位

防人之心不可无!上海的苗女士在饭局上认识了男子陶某,陶某表现出来的温柔体贴以及事业有成的状态让陶女士心动不已,于是两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0月订婚。

订婚后,陶某提议共同购置新房,苗女士便把购房事宜委托给陶某办理,并陆续向陶某所谓的“房东账户”打款70万元。直到最近陶某失联后,苗女士才感觉到自己被骗。

经警方调查后发现,陶某本身是名失信人员,而陶某也仅向房东支付了5万元现金,苗女士平时转账的“房东账户”是陶某朋友孙某的账户,苗女士每次转完账后,陶某便会第一时间提现用于偿还外债、日常消费等个人开销。目前,陶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陶某都已经和苗女士订婚了却还做这种事情,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最终还可能会落得一个阶下囚的局面,何必呢?如果真有困难,大大方方的和自己的未婚妻坦白并寻求帮助,或许就不会落得这样一个局面。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待陶某等人的行为。

首先,关于陶某的行为。从其涉嫌的罪名来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的钱财转移给行为人,并且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如果陶某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那么对于陶某而言,在诈骗数额在70万元的情况下,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远远超过了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依法应当承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孙某的行为。孙某作为陶某的朋友,其行为是否会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呢?

从基本事实来看,陶某作为一名失信人员,其在日常生活中无法使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便用朋友孙某的账户用于接收往来款项。

在这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朋友孙某是否会涉嫌诈骗的共同犯罪,关键在于孙某在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时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事先是否明知陶某会将银行卡用于诈骗他人钱财等用途。

如果事先并不明知,陶某也未告知其详情,仅出于朋友情谊将银行卡出借用于陶某的日常开销以及偿还外债,那么孙某的行为便不会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当然,尽管孙某的行为不会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其行为仍有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不过,该罪的成立仍然需要结合陶某的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成立。

最后,依然需要郑重提醒的是,在婚姻大事面前,还是要全面了解对方之后再做打算,切勿因对方的外在表现过于成功而丧失了自我判断力。正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乐淘资源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问题需要处理,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QQ 917118162

作者: admin

上一篇
下一篇
广告位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917118162@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