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女子去吃自助火锅,因为太能吃,老板不干了,直接拔掉了电源线,并让女子加付10元钱,否则就不让吃了。女子不善于争执,就多付了10元钱给老板。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出去逛街时,看见一家自助火锅店里面没有其他顾客,就进去吃火锅。服务员热情接待了张女士,告知其本店收费每人22元,随便吃,不浪费就行。
张女士一听也不贵,就支付了22元的餐费,然后拿了两个盘子,一个盘子装了肉品,一个盘子装了素菜。然后,张女士就开始大快朵颐的吃了起来。
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女士正吃得开心的时候,老板却过来了,说张女士太能吃了 ,吃这么多必须要多支付10元钱,否则就不让她继续吃,并强行拔掉了电磁炉的插销。
张女士此时吃了个半饱,不太喜欢争执的她,为了吃饱肚子,无奈之下就给了老板10元,然后继续吃火锅。
事后,张女士家人得知此事,非常生气,就到店里讨要说法。目前,老板将10元退回给张女士并向其赔礼道歉。
事后网友们纷纷表示,还从来没听说有自助火锅店让顾客加钱的,这真是自助界的奇闻!请问这家店老板,吃得少的顾客退钱吗?既然开了自助火锅店,打假就要玩得起,玩不起就不要开,如此行径,真是蛮横霸道!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1.从行政上看,火锅店老板在张女士正在吃火锅时,拔掉插销,是在无事生非,应评价为寻衅滋事。
法律上讲的寻衅滋事,指的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什么是自助火锅?通俗地说,就是消费者按商家的要求支付固定的费用,商家提供食材,消费者在不浪费的情况下,可以随意取用店内食材食用。
张女士已经按要求支付了22元的费用,与商家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这时,张女士可以随意取用菜品,只要不浪费,吃再多,张女士的行为都符合约定,没有任何过错。
而老板以张女士吃太多为由,强行拔掉电磁炉插销,导致张女士无法继续食用,并要加收10元钱,其主观上是在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
而且,张老板拔电磁炉插销,导致张女士不交10元钱就不能继续吃,属于以强制手段迫使张女士处分财产,是在强拿硬要。是治安法明确例举的一项典型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从民事上讲,老板拔掉电磁炉插销,阻止张女士继续吃火锅,不仅没有契约精神,更是一种根本违约,张女士当时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让老板退还已经支付的22元。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具体到此事中,火锅店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顾客提供用餐服务,老板拔掉插销,不让张女士继续吃,属于以行为表示不饭店不准备继续履行主要义务。
张女士吃自助火锅,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享受,更是为了吃饱,在吃的途中被强行阻止,就吃了个半饱,其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老板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因此,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老板返回已经支付的餐费,至于已经吃掉的食材,因火锅店违约,应有其自行承担。
最后,生意人要有锲约精神,如果反复,不仅给了顾客不好的体验,也会影响到自己将来的生意,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