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三名男子将两名14周岁未成年女孩安排到酒店开房后,强迫两人吸毒并导致其中一名未成年女孩抽搐昏迷死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确有此事,具体情况以通报为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传一段视频显示,几名家属到出事酒店门口放花圈、烧纸钱祭拜被害女孩。据女孩父母称,两名14周岁未成年人女孩,被于某、陈某等三名成年男子安排至酒店房间内吸毒,事后其女儿抽搐后昏迷。
事发后三名男子不仅自己不拨打120施救,还阻止其女儿同行另一女孩拨打120求救,并最终导致其女儿死在房间内。
目前,女孩的父亲回应称,三名男子分别是某酒店老板、某酒吧老板于某和股东陈某,三人现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还在侦办中。
1、真是胆大包天!现在这个社会居然还有敢强迫他人吸毒,而且还是未成年人?这种行为没什么好说的,无论三人在当地有多大的本事,都必须严惩!
2、那么三人需要为此承担什么责任呢?酒店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不论是强迫还是引诱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需刑事处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需从重处罚。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刑法实行主客观定罪原则,即主要是看三人强迫两名女孩吸毒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与两女孩发生关系,那么则以强奸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从重处罚。
注意!虽然强迫未成人吸毒也是犯罪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只是为了后续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则根据想象竞合关系、同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以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强奸论处!
即强迫吸毒只是一种作案手段,但仍可作为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说白了,强奸罪可以判更重一点!
再次,三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及以上行为人共同预谋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各行为人均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这些毒品是他们谁带来的,谁去强迫被害人吸食的,有一个算一个,三个都跑不了,必须要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两个14周岁未成年人出现在酒店房间,酒店未履行核实义务,属于过错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具体而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明确规定了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者,对于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尽的安全保护义务。
换而言之,如果证实酒店在办理登记入住手续时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于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酒店的经营者需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无论平时再忙,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要因自己的疏于管教而导致孩子误交损友,并被坏人有机可乘!
当然,始作俑者必须严惩,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