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男厕所内。
一、案发经过
2019年5月17日,当时尚未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包围,对方一人上前,将蒋华摔倒在地,随后十余人一拥而上,对小蒋拳打脚踢。混乱中,小蒋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同学,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结果。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并且在判决书中提到,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蒋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罪。
三、检方抗诉
一审无罪判决作出的第10天,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
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
二、蒋华没有采取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四、二审情况
2020年12月25日,湖南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1月9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准许湘西州检察院撤回抗诉,至此,一审无罪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五、如何看待这一无罪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仅适用法律正确,而且兼顾情理,更是符合社会的期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无法说服法官,而且完全站不住脚。
要摒弃以往“有人受伤,就必须得有人负责”的理念,不能因为害怕被害人家属闹事或者上访就顺水推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你的定位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不能拉偏架,更不能完全以造成的两重伤一轻微伤的结果来认定蒋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充分考虑违法阻却事由,而非一味的追责。
刑法既然赋予公民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有反击的权利,则在立法时肯定考虑到公民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介入救济的情形。因为在某些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确实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记得有句法律谚语叫做:紧急时无法律)所以在条件成就时,就应当大胆的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说离谱,只能说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
检察院抗诉理由一:
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
理解正当防卫的最大误区就是以事后诸葛亮(俗称“马后炮”)的心态去看待事情。而是应当以案发时的情况去看待事情。
虽然案发时是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周围确实会有很多学生来来往往,但是当15个学生围殴小蒋时,周围的学生大多只会袖手旁观,基本不会主动上前帮助小蒋,当然不排除个别学生会报告老师,然后由老师及时出面制止。
但是,这15个学生在围殴小蒋自己一人时,小蒋能来得及向老师寻求帮助吗?
难不成在15个人正在围殴小蒋时,让小蒋突然大喊一声,先暂停一下,我先向老师寻求个帮助,然后你们再继续?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15人正在围殴小蒋一人,在小蒋无法脱身的情况下,既无法及时向老师寻求帮助,也无法及时向家长反映。所以以当时的情况来分析,小蒋根本来不及向老师寻求帮助,而小蒋当时被一人摔倒后,又面临的是10余人拳打脚踢的围殴,而且当时围殴的15人均是15岁左右的学生,并且对小蒋时拳打脚踢,根本不排除15人中某几人的拳打脚踢可能会造成小蒋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的结果发生。
如果15人造成小蒋轻伤或重伤的结果发生,即使事后小蒋拄着拐杖或坐着轮椅向老师反映,那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又在哪里?收到小蒋反映的老师、学校不觉得是一种极大的讽刺吗?
检察院抗诉理由二:
蒋华没有采取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法还不强人所难呢,怎么到这开始强人所难了。
在当时面对15人围殴的情况下,小蒋能保护住自己不受重伤就不错了,怎么还能要求小蒋当时思维清晰、临危不乱、运筹帷幄呢?这是拿小蒋当诸葛亮了?
本来是15人围殴小蒋自己,按理说那15人应该是“坏”孩子,应当狠狠批评教育那15个孩子,结果却以小蒋出于人的本能反击意识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小蒋为坏孩子,这难免让人难以接受。这岂不是放任“坏”孩子的行为,打击正当的反击行为?
另外,小蒋随身带的折叠刀不应成为小蒋具有斗殴的故意明显。
因为从这个刀具的名称“折叠刀”就可以看出,这个刀具并不大。
小蒋上厕所时,兜里装一把并不大的折叠刀防身有问题吗?肯定没有问题。
- 因为从法律上来讲,首先这把折叠刀并不是违禁品,随身带着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可以随身带,没有问题;
- 其次,小蒋并不是刚开始就拿着折叠刀吆五喝六主动发起挑衅的,而是其他15名学生先动手伤害小蒋。在面对15名学生拳打脚踢时,自己的生命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并且自己根本不可能是15名同龄人的对手的情况下,破不得以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反击,这是出于人的本能意识,不能要求小蒋坐以待毙,更不能要求小蒋不能还手,否则无疑是在变相的鼓励那些施暴者。
- 最后,就算是小蒋提前将准备好的折叠刀随身携带,但是在小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侵害法益的情况下,用于防身并没有任何问题。
- 如果小蒋并没有随身携带折叠刀,而是被摔倒在地,面对15人拳打脚踢群殴的情况下,随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或者其他坚硬的东西,同样造成两重伤一轻微伤的结果,检方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那正当防卫适用的范围可太窄了。
本案小蒋构成正当防卫没有任何问题,同时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局限于防卫人所使用的工具情况,更不能苛刻要求防卫人面临紧急情况时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临危不乱进而有序不紊的寻求公权力救济,因为有些紧急情况根本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所以也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具备临危不乱的能力,而应当是以当时案发的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