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中的枪决是如何执行的?如果在枪决过程中,第一枪打歪了又该怎么办?坊间传言“子弹收费”的说法又是否属实呢?
如今世界上,已经有相当多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的概念,将刑罚中最大的处刑方式更改为了“无期”,但仍然有74个国家至今保留了“死刑”,以此达到对性质恶劣的犯罪,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中国就是其中之一。
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从来不乏死刑的身影,残酷地“满清十大酷刑”更是令人闻风丧胆,而在一系列中国古代可怕的刑罚中,“斩首”绝对是主要的行刑方式。
然而,1905年,随着腐朽的清政府倒台,中国逐渐步入苦难又热血的民国时代,斩首之刑彻底被废除,“枪决”也正式登上了华夏的历史舞台!在南京国民政府执政下的中华民国时代,许多著名的大人物都纷纷死在枪决之下。
多年之后的今天,随着战争年代渐渐远去,74个依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仍在使用“枪决”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国家已经寥寥无几,大多国家早已用“注射死刑”彻底取代了枪决。
那么中国的现状又如何呢?
步入21世纪后的当代中国,虽然同样在死刑实践中,多以注射死刑取代了枪毙,但面对一些手段非常残忍、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的重大犯罪,我国仍然会选择以枪决的方式对罪犯执行死刑。
我国针对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仍然选择枪决而不是更具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这背后到底有何缘由?
国家保留枪决的目的很明显,针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为在社会层面达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对有犯罪企图者实行警告,相较于执行时温和得多的注射死刑,痛苦的枪决绝对能起到更为显著的作用,也更快达成目的!
就拿我国台湾省于90年代执行的一例枪决案例作比,1999年10月16日,一个叫做陈进兴的罪犯在台北看守所被执行了枪决,终年41岁。
他与其余两人一起犯下了极其恶劣的罪行,先后绑架多位名人,受害者囊括范围涉及演、政、商三界,其中最著名的一起,要数陈进兴及其同伙对台湾著名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实施的绑架及撕票行为。
虽然在那个年代的中国台湾,绑架案件时有发生,却难有一起罕见如“陈进兴案”,牵连甚广,并因为受害者知名度极高,而社会影响恶劣,于是台北市政府最终对其处以死刑并使用了枪决的执刑方式,在达成社会威慑力的同时,更能平息众怒、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灵。
那么枪决具体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呢?
按照中国大陆的法规,枪决时通常配备步枪,使用7.62毫米的子弹,由两名执行手,一主一副共同执行。一般来说,开枪的方式分两种,“背对行刑”和“面对行刑”,如果采用背对的方式,则犯人跪下,两名执行手站在犯人后方,由主执行手向犯人头部或后心开枪,将其击毙;而如果采用面对行刑的方式,主执行手则与犯人面对面站立,并向其前胸开枪射击,将其击毙。
枪决一般都是一枪毙命,那如果执行时失误,犯人没能一枪致死又该怎么办呢?而一直以来有关“子弹收费”的传言又是否属实呢?
其实,关于执行失误后的处理方式,咱们国家很早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才会安排主副两名执行人员。
执行时,两个人同时持枪,并且子弹都处上膛状态,在无事发生的情况下,只需主执行手发射一枪就能将犯人毙命,一旦发生意外,譬如主执行手开枪后,犯人并未迅速死亡,这时副执行手就会立即补开一枪,实现迅速将其击毙的目的。
但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事儿在我国极少发生,因为咱们国家对枪决执行人员的要求非常严谨,每个执行手皆枪法了得,很难出现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犯人一枪没能毙命的情况发生!
与此同时,很多人对枪决还存在另一个疑问,那就是枪决的子弹是要收费的,死刑犯在接受枪决之前,还得自个儿或由其亲属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子弹费”,那这个说法到底属不属实呢?严谨地说,此说法的真实性一半一半!
因为我们国家公民不能执枪的法律法规,一切枪械及子弹按律法都归国有资产,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祖国尚处战后,经济及军事水平都还比较落后,相关资产急缺,所以才会出台对死刑犯执行枪决时,收取“子弹费”的规定,而这个费用一般是一发子弹收取10元,优先从犯人私人财产中预留,如果其私产不足,则需家属支付,要是家属也实在拿不出,则只能由国家出钱。
但在我国经济已经飞速发展,军事实力也突飞猛进的今天,子弹早已不是稀缺物资,费用也无需死刑犯或其家属支付,甚至在死刑犯被执行枪决之后,国家还会向罪犯亲属发放金额为700元的补贴费用,作为家属处理囚犯身后事的开销。
值得一提的是,在“注射死刑”和“枪决死刑”两种执刑方式的威慑和加持下,我国近年来的重大犯罪几率及死刑处决人数,都处于逐年下降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死刑的存在,因其与人权之间的关联一直饱受争议,但也不得不提,很多国家正因废除了死刑或取消了枪决,而导致了社会愈发混乱、犯罪率暴涨的局面,对于该不该使用枪决,该不该保有死刑,你的看法又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