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公安部:曾因电诈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这期间不准出境!
9月12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重惩治要求,释放从重惩治强烈信号。
深挖案件线索,全面精准打击。加大证据收集力度,深挖境外诈骗集团和境内协同人员的犯罪线索,依法及时查处、准确定性。当前,尤其要聚焦重点国家(地区)和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由此衍生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深挖在境外滋生发展的黑恶势力。
依法严厉打击境内从事“跑分”洗钱、架设GOIP、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黑产团伙。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打团伙、摧网络、斩链条,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切实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资金和技术链条。
及时批捕起诉。健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机制,持续跟踪问效,防止应立不立、立而不查。对境外“回流”人员和境内协同人员,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及时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追诉。在提出自由刑建议的同时,同步提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的量刑建议,决不让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受益,务必让其受到应有惩处,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或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决定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要把行为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追诉。对于曾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公安机关按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9月12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重惩治要求,释放从重惩治强烈信号。
深挖案件线索,全面精准打击。加大证据收集力度,深挖境外诈骗集团和境内协同人员的犯罪线索,依法及时查处、准确定性。当前,尤其要聚焦重点国家(地区)和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由此衍生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深挖在境外滋生发展的黑恶势力。
依法严厉打击境内从事“跑分”洗钱、架设GOIP、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黑产团伙。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打团伙、摧网络、斩链条,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切实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资金和技术链条。
及时批捕起诉。健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机制,持续跟踪问效,防止应立不立、立而不查。对境外“回流”人员和境内协同人员,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及时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追诉。在提出自由刑建议的同时,同步提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的量刑建议,决不让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受益,务必让其受到应有惩处,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或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决定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要把行为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追诉。对于曾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公安机关按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责任编辑:刘阳(QE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