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公安部网安局:对灾情谣言零容忍
据公安部网安局公众号消息,近期,京津冀等地遭遇强降水,多地居民因洪水被困,全国各地救援力量迅速集结,驰援救灾一线,紧锣密鼓投入到防汛救灾工作。
在这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的时刻,个别网民却为了博关注、吸眼球、蹭流量,故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
河北——发布不实汛情视频
近日,河北警方工作发现,个别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声称秦皇岛、唐山等地洪水肆虐,导致大量汽车被淹、地面坍塌并有机动车陷入其中。
这些视频有着骇人听闻的标题、移花接木的内容,让人真假难辨。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引起网民关注。
经查,网民卢某某、柴某某对网上搜索到的多年前外省洪灾视频进行剪辑、拼接,转发到本人新媒体账号内并声称为本地发生,借此达到蹭流量、获取热度、增加粉丝数的目的。
卢某某、柴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
属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两人处以行政处罚。
河南——旧闻新炒,借水灾博眼球
8月4日,河南焦作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帖,疑似为多年前的涉汛情信息“修改润色”后发布。时值河北涿州抗洪救灾的关键时期,该帖文发出后迅速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焦作网警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其为谣言信息。
经查,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偶然找到一篇旧新闻,为了吸引流量获取返利,就借河北涿州洪水热点事件,对该则旧闻重新编辑后发布。
因其发布的谣言帖文在网上造成负面影响,焦作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某自行将不实文章删除。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要利用群众对灾情的关心,发布不实、不当言论博取流量。
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公安部网安局公众号消息,近期,京津冀等地遭遇强降水,多地居民因洪水被困,全国各地救援力量迅速集结,驰援救灾一线,紧锣密鼓投入到防汛救灾工作。
在这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的时刻,个别网民却为了博关注、吸眼球、蹭流量,故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
河北——发布不实汛情视频
近日,河北警方工作发现,个别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声称秦皇岛、唐山等地洪水肆虐,导致大量汽车被淹、地面坍塌并有机动车陷入其中。
这些视频有着骇人听闻的标题、移花接木的内容,让人真假难辨。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引起网民关注。
经查,网民卢某某、柴某某对网上搜索到的多年前外省洪灾视频进行剪辑、拼接,转发到本人新媒体账号内并声称为本地发生,借此达到蹭流量、获取热度、增加粉丝数的目的。
卢某某、柴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
属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两人处以行政处罚。
河南——旧闻新炒,借水灾博眼球
8月4日,河南焦作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帖,疑似为多年前的涉汛情信息“修改润色”后发布。时值河北涿州抗洪救灾的关键时期,该帖文发出后迅速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焦作网警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其为谣言信息。
经查,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偶然找到一篇旧新闻,为了吸引流量获取返利,就借河北涿州洪水热点事件,对该则旧闻重新编辑后发布。
因其发布的谣言帖文在网上造成负面影响,焦作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某自行将不实文章删除。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要利用群众对灾情的关心,发布不实、不当言论博取流量。
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