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专家谈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方禹
3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通过白皮书的方式,对海内外介绍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白皮书全面展现了新时代以来中国在网络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其中,新兴领域治理是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治理挑战,中国始终坚持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坚持数字经济是法治经济,将依法治网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持续制定完善新技术新应用相关立法,既守住了技术发展的安全底线,又实现了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数字经济不断发展。
一、新技术新应用带来新的治理挑战
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应用加速普及,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传统的治理模式面临重大挑战。如何防范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社会风险、引导新技术新应用有序发展,已经成为网络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议题。
相较传统行业,新技术新应用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具有更快的动态变化性。新技术新应用发展速度快、普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难以准确提前预知,有关业务上线快、下线也快。二是具有更强的跨界融合性。新技术发展正促使行业融合创新,以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重新定义了业务流程、用户体验、产品服务与商业模式,进而重新定义经济形态。三是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性。新技术新应用既是技术创新的重大成果,也是当今技术创新最活跃的关键领域,呈现出交互性、虚拟性等技术特点。四是具有更加显著的平台型。平台是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新支柱”,是数字经济活动中配置资源、推动创新的重要力量,极大提升了经济效率。
新技术新应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风险。一是带来新的网络安全风险,新技术新应用成为很多网络犯罪集团的攻击工具,成为破坏网络安全的巨大威胁。二是形成新的数据安全威胁,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过程中产生大量数据,蕴含巨大潜在价值,易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目标,数据滥用、数据泄露、重要数据跨境流动等风险日益突出。三是产生新的竞争秩序问题,平台是新技术新应用的重要载体,大型平台通过数据和新技术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发展,同时也带来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风险。
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技术新应用
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是依法治网的重要内容,应当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对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深刻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是从国家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系统观念、底线思维,是在加强形势研判、把握和适应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趋势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新技术新应用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技术新应用发展和监管工作,围绕促进发展,优化监管制度、思路和方式,探索适应新技术新应用特点、有利于创新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模式。二是完善监管依据。根据实践发展需求,及时制定、修订重要立法,完善配套制度,探索研究针对自动驾驶、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具体应用领域的专门立法,强化风险研判和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技术应用各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新技术新应用监管涉及主体众多、情况复杂多变,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纵横结合”的立体型综合监管机制。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根据新技术新应用动态变化、跨界融合等特征,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完善阶梯式监管工具,突出事前监管,强化准入许可、技术备案、动态评估等监管措施,将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限缩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坚持“以技治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创新现有监管工具,推动监管手段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变。
三、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取得显著成就
中国始终坚持依法治网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战,把法治建设融入网络空间发展的全过程全领域,保障网络空间依法有序运行。近年来,为应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中国率先对数据安全、区块链、算法、深度合成、汽车数据、网络音视频等新技术新应用进行立法探索,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数据治理、平台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立法,形成了丰富的网络法治成果,构建了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的基础框架。
在网络安全领域,建立了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网络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网络安全法就维护网络安全作了一系列顶层设计,成为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相关配套规定陆续出台,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
在数据治理领域,中国先后制定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治理监管的基本制度体系。数据安全法作为中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完善了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交易管理等多项重要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首部专门法律,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需求,对公民在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监管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配套规定也陆续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领域的具体监管要求。
在平台监管领域,中国现行立法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做出了体系化规定,覆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算法安全治理等多个方面。其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针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排除竞争行为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电子商务法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责任义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重新界定了“相关市场”的认定方式,实现了在保障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强化威慑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方式。
在自动驾驶、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重点技术应用监管方面,不断建立健全制度规则。有关部门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台了针对性管理规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等。
总的来看,中国主动顺应信息革命发展潮流,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适用网络空间,在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未来,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持续产生的新挑战新问题,相信中国将能继续坚持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相结合,坚持与时俱进,持续探索和部署新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实现新技术新应用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
《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专家谈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方禹
3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通过白皮书的方式,对海内外介绍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白皮书全面展现了新时代以来中国在网络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其中,新兴领域治理是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治理挑战,中国始终坚持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坚持数字经济是法治经济,将依法治网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持续制定完善新技术新应用相关立法,既守住了技术发展的安全底线,又实现了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数字经济不断发展。
一、新技术新应用带来新的治理挑战
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应用加速普及,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传统的治理模式面临重大挑战。如何防范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社会风险、引导新技术新应用有序发展,已经成为网络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议题。
相较传统行业,新技术新应用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具有更快的动态变化性。新技术新应用发展速度快、普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难以准确提前预知,有关业务上线快、下线也快。二是具有更强的跨界融合性。新技术发展正促使行业融合创新,以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重新定义了业务流程、用户体验、产品服务与商业模式,进而重新定义经济形态。三是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性。新技术新应用既是技术创新的重大成果,也是当今技术创新最活跃的关键领域,呈现出交互性、虚拟性等技术特点。四是具有更加显著的平台型。平台是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新支柱”,是数字经济活动中配置资源、推动创新的重要力量,极大提升了经济效率。
新技术新应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风险。一是带来新的网络安全风险,新技术新应用成为很多网络犯罪集团的攻击工具,成为破坏网络安全的巨大威胁。二是形成新的数据安全威胁,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过程中产生大量数据,蕴含巨大潜在价值,易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目标,数据滥用、数据泄露、重要数据跨境流动等风险日益突出。三是产生新的竞争秩序问题,平台是新技术新应用的重要载体,大型平台通过数据和新技术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发展,同时也带来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风险。
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技术新应用
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是依法治网的重要内容,应当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对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深刻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是从国家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系统观念、底线思维,是在加强形势研判、把握和适应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趋势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新技术新应用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技术新应用发展和监管工作,围绕促进发展,优化监管制度、思路和方式,探索适应新技术新应用特点、有利于创新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模式。二是完善监管依据。根据实践发展需求,及时制定、修订重要立法,完善配套制度,探索研究针对自动驾驶、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具体应用领域的专门立法,强化风险研判和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技术应用各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新技术新应用监管涉及主体众多、情况复杂多变,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纵横结合”的立体型综合监管机制。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根据新技术新应用动态变化、跨界融合等特征,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完善阶梯式监管工具,突出事前监管,强化准入许可、技术备案、动态评估等监管措施,将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限缩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坚持“以技治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创新现有监管工具,推动监管手段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变。
三、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取得显著成就
中国始终坚持依法治网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战,把法治建设融入网络空间发展的全过程全领域,保障网络空间依法有序运行。近年来,为应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中国率先对数据安全、区块链、算法、深度合成、汽车数据、网络音视频等新技术新应用进行立法探索,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数据治理、平台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立法,形成了丰富的网络法治成果,构建了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的基础框架。
在网络安全领域,建立了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网络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网络安全法就维护网络安全作了一系列顶层设计,成为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相关配套规定陆续出台,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
在数据治理领域,中国先后制定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治理监管的基本制度体系。数据安全法作为中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完善了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交易管理等多项重要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首部专门法律,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需求,对公民在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监管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配套规定也陆续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领域的具体监管要求。
在平台监管领域,中国现行立法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做出了体系化规定,覆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算法安全治理等多个方面。其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针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排除竞争行为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电子商务法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责任义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重新界定了“相关市场”的认定方式,实现了在保障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强化威慑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方式。
在自动驾驶、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重点技术应用监管方面,不断建立健全制度规则。有关部门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台了针对性管理规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等。
总的来看,中国主动顺应信息革命发展潮流,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适用网络空间,在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未来,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持续产生的新挑战新问题,相信中国将能继续坚持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相结合,坚持与时俱进,持续探索和部署新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实现新技术新应用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