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案金额达2.7亿元的制售伪劣成品油案,不仅让违法者张某一年赚两亿多元,自调混油冒充国家标准车用柴油也加重了大气污染。 今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亿元;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张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检察院交付赔偿款107万余元,戴某在90余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戴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诉讼迅速增长,中国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能否为气候变化诉讼所用,成为推动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的重要途径呢?环境法专家认为,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确定的司法规则有望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诉讼中运用。 PART 01 用大数据挖出隐匿制假网络 2021年3月,检察官复勘现场,无人机航拍涉案油库现场图,可见卧倒和立式油罐。 犯罪团伙作案现场 杭州市检察院供图 被告人张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挪用公款获刑,并被开除公职。出狱后的张某,在戴某的协助下,以能源科技公司、加油点等名义从多地购买导热油、工业白油等油品,网罗多名员工,疑似混油后冒充国家标准车用柴油对外销售。 案发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始终保持沉默,拒不认罪。“零口供”困局令此案难以推进。现场查扣的电子账目有销售金额、数量、时间,唯独没有销售类目,只有一个“油”字,没头没尾,指向不明。 检察官利用大数据、现场实地调查、专业审计意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架构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将张明的销售金额从两千万大幅提升至2.7亿元。 PART 02 大气污染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缺乏立法、难以证明具体排放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原因,气候变化民事诉讼往往较行政诉讼面临更多的法律障碍。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7条共同确立了环境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被告举证证明排放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这一规则被法院适用于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和‘公益诉讼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时军、黄任生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都适用了《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关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由于两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其排放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赵悦说。 尽管在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但公益诉讼人仍须提供初步证据以证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重大风险,并且为实现诉求,公益诉讼人还须证明损害的程度等。 但本案中,被告是劣质成品油的生产商,并未直接涉及超标排放或未经许可排放,损害则需要证明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评估。 庭审现场 杭州市检察院供图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伪劣柴油硫超标问题,刑事检察官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并委托浙江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进行鉴定。结论显示,该行为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及动植物、建筑物等造成一定程度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PART 03 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为气候司法提供路径 运用司法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法治社会中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必然路径。在公益诉讼领域,中国事实上已经出现了广义上的气候变化诉讼,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大气污染公益诉讼虽并未提出气候变化相关的诉求,但其结果对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明显影响。 “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之间具有同源性和同步性,在减排方面具有协同效应,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成功的司法经验可以为中国气候变化诉讼提供重要思路。”赵悦说。 就损害后果而言,在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尽管损害的程度仍须原告证明,但只要涉及超标排放或未经许可排放,损害的存在则不证自明。但是,当前中国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强制性规制措施,因此,也就不存在“超标排放”或“无证排放”的问题。 在赵悦看来,解决这一难题取决于国家建立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机制。“在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从原告诉讼资格的确定,特定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到救济方式的选择,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都为气候变化诉讼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借鉴;而鉴于绕开了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的逻辑,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更可能成为气候变化诉讼的直接路径。” 她说,这些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于未来的气候变化诉讼,还有赖于相关环境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逐步完善。 (透视社综合中国新闻网、杭州日报、中国环境报报道) 编辑:程艺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